关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2月13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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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烟台海嘉进口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汽车修理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9】011号 | 2019年2月13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9】011号
烟台海嘉进口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汽车修理项目位于海阳市海阳路253号,1992年8月建成投产。2018年9月10日,海阳市环境保护局因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从事汽车维修,下达了责令其立即停止维修的通知。该项目占地196***平方米,总投资2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4.7%,主要由主体工程(机修车间、钣金车间、打磨车间、喷烤漆房、电工车间等)、辅助工程(办公区、接待大厅等)、储运工程(仓库、旧件库等)以及公用工程和环保污染防治设施组成,设有举升机15台、扒胎机1台、机油加油机1台、钣金整形机4台、无尘打磨机4台、空压机2台、烤漆房2间、二保焊机1台等主要维修设备。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性质为工业和商业用地,选址合理。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须进一步按“雨污分流”制,完善项目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由污水管网进入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营运过程中针对化粪池、一般及危废暂存场所、物料及零部件仓库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进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堰到位,密封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进一步落实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喷烤漆工序均须置入密闭微负压结构内,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风机引入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甲苯、二甲苯、VOCs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要求;漆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打磨、焊接产生的废气通过各自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营运过程中应强化各种废气(颗粒物)收集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提高其收集效率,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机废气浓度须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相关标准要求。
3、营运过程中应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以及设置禁鸣标志等措施控制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4、进一步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5、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落实在喷烤漆房外设100米、电工焊接工序外设50米、打磨车间打磨工序外设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 0.024t/a、氨氮0.0024t/a、VOCs 0.034吨/年),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7、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确保各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于洪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