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烟芝政征〔2014〕2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玺萌居住小区三期工程住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玺萌居住小区三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
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68号内1-5号、68号内10-16号(芝罘区夹河养鸡场宿舍)。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
实施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
四、办公地点和电话
办公地点:芝罘区德汇路99号(原培训中心二楼)。
办公电话:155****7767。
五、签约奖励期限
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
六、其他事项
征收补偿方案在项目指挥部和征收范围内张贴,同时通过网站公布。被征收人可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网站(www.zhifu.gov.cn)或者到改造项目指挥部领取。
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玺萌居住小区三期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
玺萌居住小区三期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玺萌居住小区三期工程已纳入今年改造计划。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制定该区片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68号内1-5号、68号内10-16号(芝罘区夹河养鸡场宿舍)。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