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日前,我市出台《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逐步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换机制,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根据《意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意见》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自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综合服务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对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自2011年起,依据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考核结果,市级财政按照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给予人均8.6元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实时更新。积极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
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政府实行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给予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效形式,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给予安排。
加大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政府采取补助药品加成收入或补助乡村医生生活收入的办法给予补助。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对需要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给予合理补助,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