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分析雇员受害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对策
区法院就四年来该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预防建议。
一、雇员受害案件的特点
2010年以来,河口区法院共受理雇员受害赔偿案件13件,结案12件,其中,判决5件、调解5件、撤诉2件。从以上案件的审理情况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雇主往往不明确,雇员受到伤害后索偿较难。在许多情况下,真正的雇主并不亲自出面招揽雇员,与雇员商定工作内容及劳务费用,而是安排其他人进行,而雇员一般不考虑实际雇主是谁,一旦发生纠纷,被告容易否认自己是雇主,拒绝赔偿。
2.雇员受伤害较重,对其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受害雇员多为外来农民工,一旦身体受伤致残,不但失去经济收入,还面临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压力,使绝大多数受害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该院审理的13件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95%以上案件的当事人构成伤残。
3.赔偿数额大,双方矛盾尖锐,调解结案不多。往往由于大多数雇员受伤害较重、情绪激动,雇主推卸责任等多种因素,导致该类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较低。在审结的12件该类案件中,仅有5件调解结案,调解率为41.67%,远低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二、原因分析
1.劳务供需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关系不明确。由于供需双方在形成劳务关系时的随意性,发生纠纷时,提供劳务者不清楚真正的雇主,加之提供劳务者大多为外来人员,寻找起真正的接受劳务者较难。
2.供需双方均缺乏安全意识。大部分雇主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抱有侥幸心理,加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雇员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忽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3.供需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劳动者大多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受知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发生事故后大多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法律意识,以致事后很难取得相关证据,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策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施工工地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督促劳务供需双方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对不能提供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厉处罚,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法院应加强对劳务双方的普法宣传。通过庭审证据展示、裁判文书说理等,加强对涉案当事人的普法教育,提高当事双方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对劳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群体分别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劳务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合同和人员管理,促使劳动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
3.加强对受伤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对于提供劳务受伤索赔案件中受伤致残且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分情况给予减缓免诉讼费、发放司法救助金、慰问金等方式进行司法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