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医疗保险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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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补交医疗保险 | ||
内容 | 下岗后一直自己交养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前在县城找到一家企业,以为可以有企业给交保险了,签合同时被劳动局告知还要补交五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说是政策,可为什么新入厂的三十多岁的以前没有参保的就不用补,能顺利的签合同呢,难道政策只限制我这种情况吗,如果真是这样,我是不是被政策挡在了社保的大门之外呢。 | ||
*** | 无***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GQ000****4020 | 提交时间 | 2012-02-21 10:22:49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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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县医疗保险处答复: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补缴医疗保险费是为了续接医疗保险关系,如果中断2年以上不补缴,其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就不能接续,开征医疗保险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也不能视同,这样职工就吃了政策的亏。因此,政策规定,2004年6月30日前的下岗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当自2004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4年7月1日以后的下岗职工,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享受住院和规定慢性病医疗待遇。 下岗职工年龄在男30岁、女25岁以下的,再重新在单位参保时,可以不补缴医疗保险费,因为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可以满30年或25年。 新参保人员,由于以前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存在接续问题,因此无论年龄大小,均从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不需要补缴。 | ||
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12-02-23 10:17 |
附 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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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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