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关于支援云南灾区抗旱救灾捐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社会团体:
去年入秋以来,包括云南、贵州、广西在内的我国西南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连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抗旱救灾。为加强对当前全市抗旱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管理,确保救灾捐赠活动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上级要求,除县以上民政部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外,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帐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收据。
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我省主要对口支援云南灾区。在接收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上,除定向捐赠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外,其他捐赠资金根据对口支援的需要,统筹用于支援云南灾区抗旱救灾工作。各慈善组织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要按省里要求统一捐往受灾地区。根据灾区需要,捐赠以资金为主,原则上不接收食品饮料等实物。
三、捐赠情况的统计上报。每周上午9时前,各县区民政、各红十字会、各慈善总会等接收捐赠的部门和组织要将接收捐赠情况上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 系 人:李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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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