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我市海堤管理,提高防御风暴潮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现就《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7年12月12日前反馈至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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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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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海堤管理,提高防御风暴潮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及河口内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海堤堤身、回水堤堤身、戗台、引排水沟坝、沿堤涵闸、生产桥等工程及管理、监测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工程维护、管理以及与海堤工程体系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堤的主管机关,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标准型堤防工程由市海堤主管机关直接管理。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行政区域内海堤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堤的行政管理工作。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海堤专业规划。
第七条 根据防潮需要和海堤设计,由市或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堤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海域,由海堤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使用。
第九条 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海堤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影响海堤工程安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 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对海堤进行日常巡查和汛前、汛后以及风暴潮发生后的重点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修复。
每十年及特大风暴潮后,海堤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安全重新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
第十一条 根据海堤工程实际情况和防潮标准,由海堤主管机关编制防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海堤工程建筑物和设施。
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履带式车辆和载重超过20吨的车辆在堤顶公路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沿堤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海堤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在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不得长时间停靠船只,紧急情况下确需停靠的,不得影响防潮闸、进排水闸的运行。
第十五条 由政府组织修建的海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海堤日常管理费用,由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编制及用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管理费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海堤维护费用,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海堤运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维护费用和抢险应急经费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用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堤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海堤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海堤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四)未经批准在海堤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砂、取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