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地税局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规定,自2015年4月27日起,《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淄政发[1999]129号)予以废止。淄博市境内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人持契税完(免)税凭证等规定的相关资料即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不再打印发放契证。
特此公告。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7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20:12:4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