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案例:丽丽与东东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东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丽丽大打出手。经朋友劝说,2006年1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1月16日,丽丽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东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东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东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东东对丽丽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以及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东东对丽丽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东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丽丽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丽丽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东东赔偿丽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释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东东与丽丽已协议离婚,但丽丽的诉求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可依法予以判决支持丽丽的诉求。 (岳可华 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