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得假茅台消协来维权
近日,桓台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购买假茅台酒的投诉案例。
1月15日,两名外地男子从某超市购买了10瓶茅台酒,每瓶729元,共计7290元。两名男子回家后,发现其中两瓶有渗漏现象,遂起疑心,拨通了酒厂打假办的电话。经初步确认,两名男子购买的10瓶茅台酒中的两瓶有假冒嫌疑。
两名男子曾多次打电话向他们购买茅台酒的超市反映情况,超市相关负责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说他们的超市不可能卖假货。两名男子在电话中无法与超市调解,于1月18日从外地回到了桓台,要求超市退货。该超市还是以他们超市不可能销售假货为由拒绝退货。两名男子气愤不过,来到了桓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与超市和贵州茅台酒驻山东打假办进行了联系。
1月20日,在县消协办公室,贵州茅台酒驻山东打假办工作人员受桓台县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对消费者购买的10瓶酒进行了技术鉴定。经过鉴定,两名男子购买的10瓶酒中有2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厂生产的。
看到鉴定结果后,两名男子要求,将10瓶酒全部退货,并按两瓶假酒的10倍赔偿损失。双方发生重大分歧。
县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保条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县消协认为超市售出假茅台酒,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过县消协调解,最后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将消费者购买的10瓶酒全额退款,并给予消费者1454元的赔偿。
(金坤鹏 王洁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