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开展养殖场小微企业资格认定
近日,县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对养殖场小微企业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自4月15日至4月30日,对全县养殖企业开展小微企业认定。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征国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为做好我县检疫费免征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县畜牧兽医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印发认定通知,并发放到养殖企业手中,使企业明白免征条件和免征范围。做好国家政策解释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同时严把认定程序,做到落实政策不走样。
小微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3项资料: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县畜牧兽医局将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审核合格的,免征检疫费;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企业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企业依法缴纳检疫费。小微企业认定实行主动申请的形式,在获得认定的当年有效,次年按照县畜牧兽医局的部署重新申请认定。对不能提供认定申请和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养殖户,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避免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张运波 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