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好维护和谐社会第一道防线
——我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据统计,到2006年底,我市各级已建立各类调解组织7万多个,人民调解员16000多人。仅去年一年,全市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4474件,调解成功13791件,调解成功率为95%;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46件47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212件1198人。
加强领导 完善调解网络
2006年,我市实施人民调解“06工程”,初步构建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承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日常排查调处制度,扎实抓好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项行动。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市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制度建设、人员经费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全市各镇(街道)都按要求成立了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落实领导包片包案,落实村(居)委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调解小组等机构建设及人员岗位责任,支持司法部门的软硬件建设。
为了实现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把重点放在基层,努力构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四级网络”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一是建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四级网络”。第一级是村民调解小组。由村民小组长、村中长者族老、信息员组成;第二级是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委会干部和各村民小组长组成;第三级是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司法所人员组成,协调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四级是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市、区)领导担任组长,综治办和司法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根据四级调解的工作特点和需要,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村民调解小组负责掌握情况,控制苗头,展开初步的调解工作,及时向上级调解组织报告信息情况;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村内的矛盾纠纷,对调解不了的及时向镇调解委员会报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村委会调解不了的、跨村的、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镇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通过行政协调手段帮助镇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县(市、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是启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采取“依靠工会+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工作模式,要求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防结合 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为确保大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建立了排查预警机制,调处联动机制、考评督办机制和“五防”措施。做到有调解、有预防。在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调处,并重在预防,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排查预警机制。要求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每15天开展一次排查活动。各级基层组织都设立调解信息员,定期向县、镇两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纠纷情况。对排查出来的纠纷情况,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分类定级,进行分级预警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调处联动机制。对于需要联合调处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联合调解,构筑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联合防线”。
考评督办机制。县(市、区)、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对实行了“领导包案”和“戴帽管理”的纠纷案件进行全程***,调处工作结束后继续进行回访。对于处理问题不及时、方法不正确导致纠纷激化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实行责任追究。
落实“五防”措施。一是因时预防。例如在农村大忙季节,争田、争水、争农机具等纠纷比较突出;清明前后,易发生坟山纠纷。根据一年四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预测,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因地预防。如在城郊结合部、厂街接边地,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等纠纷较多;农村经济活跃地区,产品、专利、侵权、债务、争门店、抢生意及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纠纷较多,就根据民间纠纷的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部署调处力量。三是因人预防。如青年人婚姻纠纷多、易激化行凶犯罪,老年人因子女、婿媳不孝引发家庭瞻养纠纷,容易轻生自杀。掌握这些规律,努力把预防工作做早做前。四是分类预防。五是重点预防。
创新方法 增强调解实效
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路子,在实践中总结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四结合”和“六个三”工作法,***调解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做法是:处理纠纷“三主动”:小纠纷苗头纠纷信息员主动,一般纠纷调解小组主动,较大纠纷调委会主动。遇到纠纷“三及时”: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调解。调解纠纷“三迅速”:迅速控制矛盾、迅速派人调处、迅速反馈信息。工作对象“三有数”: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人和事心中有数,对易激化的纠纷对象有数,对纠纷调解方式有数。调解纠纷“三有”:受理有登记,调解有协议,事后有回访。调解工作要有“三心”:对当事人热心,做工作耐心,处理纠纷公心。
为了提高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调解的效果,我市还致力于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市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使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优化。
《茂名日报》(2007-04-23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