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并规范高港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要求,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高港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和老居民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别墅、排屋、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营业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其中,无建筑区划红线的,以燃气调压设备进气口为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进户球阀(球阀住户的厨房内墙面不超过30厘米)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三、降低政府指导价格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1.新建住宅商品房。单建11层以上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调整为2200元/户,单建11层及以下的和复式等商品房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20%。上述标准含1.6m³/h普通皮膜机械计量表的费用,如需安装其他计量表,其他计量表的收费标准以及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等设备,需增容管道且燃气表额定容量超过2.5m³/h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用户协商确定。
2.老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调整可在上述基准标准基础下浮20%。对持有低保、特困证的居民家庭按标准减半收取。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行为
1.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2.燃气企业不得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与燃气安装工程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实施单位不得将开沟、回土等相关工程变相转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不得向企业、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原标准执行。原区物价局有关燃气工程收费文件(泰高价〔2010〕48号、泰高价〔2015〕24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泰州市高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