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兰春酒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兰春酒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泰海征决〔2017〕6号】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梅兰春酒厂周边地块所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东至江州路,南至加油站,西至海光路,北至西景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
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
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8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梅兰春酒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泰海征告〔2017〕36号)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