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市民政局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在将建档立卡人员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纳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般贫困户纳入住院救助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中的一般贫困户纳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资助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参合。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以及由总工会确认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职工等七类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85%的比例救助;建档立卡困难人员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总工会核定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市、市(区)特困职工等五类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建档立卡困难人员等其他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