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新建小区开发商供房不达标,房屋分散、位置偏、不规整、难以利用,老旧小区无社区用房建设用地或社区用房偏小、不规整等问题,近日,我市出台《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8〕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历经半年左右时间,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广泛征求各部门关于社区服务设施方面的要求,数次召集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数易其稿,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订依据、建设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明确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要求、功能设置、建设程序和保障措施、产权登记等内容;第三章为“使用与监管”,对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与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为附则,对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在以下八个方面作了大胆的创新与尝试:
一是统筹谋划。对各部门在社区设施方面的要求作了梳理、整合,首次将社区用房的范畴扩大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明确规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
二是明确性质。明确提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要求“国土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在新建住宅项目供地时,应当根据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选址要求,同步预留社区服务设施的土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是科学规划。首次提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管理。规划部门应当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拟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2月28日,史立军市长主持召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编制全市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费用控制在150万元以内,由市财政局安排拨付。
四是提高标准。在贯彻落实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自加压力,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标准确定为:“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既满足了各相关部门对社区设施的面积要求,又为居民提供了充足的服务和活动场所。
五是压实责任。改变过去由开发商配建社区用房的惯例,创造性地明确“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由市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四部门联合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等。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六是经费保障。为切实解决当前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的短板,首次提出“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从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总价的1%提取;姜堰区从本区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同标准提取。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七是明晰产权。明确提出“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产权统一登记至区民政部门,交付社区无偿使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维护修缮。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服务设施的产权及时申请登记,并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做好移交、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
八是分类推进。根据本地实际,对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创造性地提出有序推进,分类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有条件新建、翻建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新建、翻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做好立项、选址和方案设计等工作;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或与驻社区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交社区无偿使用;老旧小区改造、拆迁,社区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需要重建的,按照标准规划建设,无需重建的,按照标准改建或扩建;社区内新建小区,现有社区服务设施为商业租赁性质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按照社区规模另行选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极大地增加了《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