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解读
《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于2017年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和交通安全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显著成绩,但实践证明,单靠政府一个城市管理部门,即单纯意义上的城市管理难以使得城市面貌得到根本改观,国家级卫生城市、国家级文明城市等一系列创建活动的成功都充分说明:城市品质的提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等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因此,有必要转变城市管理的理念,由传统的单一性的城市管理模式转变为全社会参与的城市治理模式,这也是制定本《办法》的初衷,通过本《办法》,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治理,实现城市环境、秩序全民共治、共享。2015年12月24日《***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要求“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城市建设、管理和交通安全等领域存在着“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亟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明确和规范。
综上,制定《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这部政府规章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6年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城管局会同市法制办自去年9月起组织力量开展了《办法(草案)》制定工作:10月下旬,赴包头、呼和浩特、郴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专题调研;12月15日召开了由规划、住建、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于11月22日、12月12日、12月21日三次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12月21日书面了征求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12月23日,邀请相关专家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今年元月19日,市政府徐保国副秘书长召开了由各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各市(区)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大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经过多次协调和反复论证,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基本原则、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为治理权限,主要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街道)职责,架构城市治理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治理工作。
第三章为治理事项,主要从违法建设、建筑垃圾、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建设工程工地、应急处置、市容环卫责任区、疏导点等十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明确治理要求,赋予执法管理措施和手段。
第四章为治理保障,主要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城市治理相关部门的保障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器具配备;要求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求城市治理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对特殊情况下扣押物品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为监督和救济,明确要求城市治理工作接受人大、监察部门及媒体舆论的监督;设定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草案)》施行的时间。
四、《办法》的特色亮点
《办法》突出了泰州市地方特色,内容涉及到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垃圾、广告店招、建设工地等城市治理的方方面面,填补了现行城市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一是建立城市治理诚信体系。《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治理诚信体系,加大城市治理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今后,我市公民、法人在违法建设防治、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公共停车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管理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会被逐步纳入诚信“黑名单”,其生产生活将会受到信用评价不良的影响。
二是重点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在治理事项方面,《办法》重点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法建设防治、车辆停放、临时摊位经营等热点难点问题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办法》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镇政府、街道办可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摊贩经营。经营者必须在规定地点、范围、时间经营,及时清理场地,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不得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等。值得一提的是,对小到井盖管理等方面,《办法》也都有了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办法》从法律层面搭建了我市的城市治理架构,厘清、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上下级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等方面关系),明晰职责,减少摩擦,增进合力。《办法》明确,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工作。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治理中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志愿者组织可以在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公共秩序等领域以及大型赛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治理。将城市管理由传统单一性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参与的公共管理模式,实现城市环境秩序全社会共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