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意见
各镇、开发区、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统筹全县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努力将我县打造成为“经济繁荣、生态文明、文化灵秀、和谐安康”之城,现就全县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审批和监管责任
1、淳溪新城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初审(县开发区内工业类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县城管局负责监管,相关镇予以配合。淳溪新城规划范围东起县界和宁望公路,西到官溪河西岸200米,北至淳芜高速以北200米及县界,南至固城湖、漆桥河,规划面积约76平方公里。
2、下列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初审,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镇负责监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城管局负责督促各镇监管到位。(1)省道、县道两侧控建区范围。(2)县域范围内南部山湖风景区(含永胜圩及台湾农民创业产业园)、石臼湖风景区、游子山国家森林公园(含花山景区)、国际慢城生态涵养区、龙墩湖现代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山水环境资源地区。(3)主要河道:芜申运河两岸各200米(官溪河县城对岸200米)。(4)各镇规划区和配套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上述范围由县住建局依据规划进行界定。
3、淳溪新城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停止村民建房,1、2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由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镇村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规划要求负责审批和监管,并报住建局、城管局备案,城管局负责督促各镇监管到位。
二、严格规范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1、完善城镇体系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管理,加强对各镇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和管理,按照“三集中”要求指导各镇编制农民集中区建设规划。
2、加强县城市政道路、新区道路和交通干道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管理。
(1)淳溪新城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干道及溧芜高速公路、圩区南北干线、高淳至水碧桥干线、宁宣高速公路、溧水至郎溪公路(S246)、芜申运河、禄口新城至高淳轻轨等两侧退让红线(退让距离详见附表)范围内为禁止建筑区。禁止建筑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现有建筑物必须分类清理,逐步拆除。
(2)交通干道两侧禁止建筑区向外延伸设立控制建筑区。芜太公路、双望公路、宁宣公路、双高路、双湖路及溧芜高速公路、永城路、永胜路、宁宣高速公路、芜申运河、禄口新城至高淳轻轨及新建二级以上干道等控制建筑区范围为禁止建筑区向外延伸200米,县道两侧控制建设区范围为禁止建筑区向外延伸50米。控制建筑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控制性详规进行规划管理。
(3)县城官溪河对岸区域为高淳老街环境协调区,沿岸200米建设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3、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控制改变房屋功能和国有资产转让。淳溪新城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用房、村(居)民住宅原则上不得改为商业用房,特殊情况必须按程序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工商、卫生等部门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国有资产转让须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房产、国土等部门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严格规范淳溪新城建设项目和重点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程序。
(1)凡淳溪新城(新区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规定执行)和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在规划报批时必须持两个以上规划方案,经县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县住建局初审(县开发区内工业类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应对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出让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由县住建局提出初步方案后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在以后的土地受让单位规划方案审查和相关证件办理中严格遵照执行。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根据情况由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
(3)县住建局根据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并在7天内将资料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审定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4)涉及规划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
5、进一步强化乡镇审批和监管责任。各镇要成立规划管理机构,对村民建房、淳溪新城和重点区域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由建管所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6、严格控制规划区内的村民自建房屋,禁止新开发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小区,淳溪新城范围内的零星空地或改造地块项目应按程序报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
(1)淳溪新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村(居)民零星插建,对确需进行维修或原地拆建的,由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住建局(开发区)复审,报县规划与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城管局会同相关镇监管。同时,城管局要加强对居住小区内的违法搭建、改变外型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2)由规划区所在镇按照相关规划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以满足农民分户、拆建住房需要。
7、规范生态环境规划建设
(1)根据县域、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和完善绿化规划、排水规划、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环境。
(2)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报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8、强化规划的监督检查。城管局和各镇要按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控制违法搭建和破墙开店。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监管责任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强制拆除;国土部门要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对照土地管理法规处罚违法当事人;县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1、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县规划和建设管理政策,实施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导,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和管理。住建局负责规划深化工作,2012年完成全县规划体系建设。
2、从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聘请的规划、建筑、水利、交通、文保、旅游、市政工程和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县规划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咨询论证。
3、各镇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规划修编、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划片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制度,确保辖区无违建。
本意见由县规划和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中共高淳县委
高淳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8日
附: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类 别 | 序号 | 路名 | 起讫点 | 长(KM)×宽(M)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M) | |
交 通 干 线 | 1 | 溧芜高速公路 | 桠溪观溪—阳江南埂 | 47.0×28 | 50 | |
2 | 宁宣高速公路 | 漆桥—固城小金山 | 19.4×28 | 50 | ||
3 | 宁宣公路 | 双牌石—花山东 | 20.8×24.5 | 30 | ||
4 | 溧水至郎溪公路(S246) | 画山下—定埠西 | 22×26 | 30 | ||
5 | 芜申运河 | 丹农砖瓦厂—朱家桥 | 61.0×80以上 | 20 | ||
6 | 双高公路 | 漆桥转盘—迎宾广场 | 10.8×33 | 50 | ||
7 | 双望公路 | 漆桥转盘—望牛墩 | 19.2×12 | 30 | ||
8 | 芜太公路 | 西莲省界—河心桥 | 48.0×(26-32) | 30 | ||
9 | 双湖路 | 芜太公路—宁高高速 | 7.2×40 | 50 | ||
10 | 高淳至水碧桥干线 | 固城湖大桥—水碧桥 | 14.0×(12-15) | 30 | ||
11 | 圩区南北干线 | 南荡—盛家桥 | 16.0×(12-26) | 30 | ||
12 | 红旗路 | 双牌石—尚义 | 17.0×11 | 20 | ||
13 | 环固城湖路 | 仙圩村—省道123 | 13.0×12 | 20 | ||
14 | 县域各县道 |
|
| 20 | ||
淳溪新城石固河以西城市道路
淳溪新城石固河以西城市道路 | 1 | 湖滨大道 | 官溪路—固城湖南路 | 2.4×20 | 30 | |
2 | 湖滨大道 | 固城湖南路—前保村 | 2.00×20 | 50—200 | ||
3 | 濑渚路 | 前保村—双高路 | 2.23×20 | 50—200 | ||
4 | 水阳江路 | 双高路—芜太公路 | 1.13×20 | 50—200 | ||
5 | 宝塔路 | 淳中路—南漪路 | 1.25×30 | 8 | ||
6 | 宝塔路 | 南漪路—双高路 | 1.35×45 | 8 | ||
7 | 镇兴路 | 太安路—双高路 | 3.29×36 | 8 | ||
8 | 北岭路 | 太安路—丹阳湖北路 | 3.31×40 | 8 | ||
9 | 北岭路东延 | 丹阳湖北路—双湖路 | 1.40×40 | 8 | ||
10
| 官溪路 | 襟湖桥—湖滨大道 | 1.20×24 | 10 | ||
11 | 官溪路延伸 | 襟湖桥—花奔大桥 | 1.50×20 | 10 | ||
12 | 淳南路 | 丹阳湖南路—固城湖南路 | 1.55×30 | 5 | ||
13 | 丹阳湖北路 | 宝塔路—北岭路 | 0.84×36 | 5 | ||
14 | 丹阳湖北路 | 北岭路—芜太公路 | 0.78×44 | 5 | ||
15 | 丹阳湖南路 | 宝塔路—湖滨大道 | 1.17×36 | 5 | ||
16 | 石臼湖北路 | 宝塔路—芜太公路 | 1.71×36 | 5 | ||
17 | 石臼湖南路 | 宝塔路—湖滨大道 | 1.19×36 | 5 | ||
18 | 固城湖北路 | 宝塔路—北岭路 | 0.99×30 | 5 | ||
19 | 固城湖北路 | 北岭路—芜太公路 | 0.51×42 | 5 | ||
20 | 固城湖南路 | 宝塔路—湖滨大道 | 1.35×30 | 5 | ||
21 | 北漪路 | 宝塔路—芜太公路 | 1.56×30 | 5 | ||
22 | 南漪路 | 宝塔路—湖滨大道 | 1.37×30 | 5 | ||
23
| 太安路 | 镇兴路—芜太公路 | 1.43×36 | 5 | ||
24
| 大桥路 | 太安路—襟湖桥 | 0.54×36 | 5 | ||
淳溪新城石固河以西城市道路
| 25 | 通贤街 | 官溪路—淳中路 | 0.45×15 | 5 | |
26 | 淳兴路 | 石臼湖路—官溪路 | 2.01×30 | 5 | ||
27 | 大丰路 | 镇兴路—芜太公路 | 0.93×15 | 5 | ||
28 | 淳东路 | 宝塔路—栗园路 | 0.48×14 | 5 | ||
29 | 牡丹路 | 镇兴路—宝塔路 | 0.68×12 | 5 | ||
30 | 学山路 | 宝塔路—芜太公路 | 1.80×20 | 5 | ||
31 | 淳中路 | 宝塔路—镇兴路 | 0.51×20 | 5 | ||
32 | 栗园路 | 镇兴路—学山路 | 0.70×15 | 5 | ||
33 | 天河路 | 官溪路—大桥路 | 0.55×20 | 5 | ||
34 | 甘霖路 | 芜太公路—镇兴路 | 0.94×20 | 5 | ||
35 | 春泉路 | 学山路—镇兴路 | 0.27×15 | 5 | ||
36 | 淳安路 | 淳东路—固城湖北路 | 0.32×14 | 5 | ||
37 | 淳安东路 | 固城湖北路—北漪路 | 0.48×14 | 5 | ||
38 | 镇北路 | 学山路—官溪路 | 0.85×20 | 5 | ||
39 | 银林路 | 春泉路—栗园路 | 0.35×12 | 5 | ||
40 | 县府路 | 镇北路—小河沿 | 0.78×15 | 5 | ||
41 | 春东路 | 宝塔路—固城湖南路 | 0.41×12 | 5 | ||
42
| 玉泉路 | 北岭路—濑渚路 | 1.10×20 | 5 | ||
43 | 大市场路 | 学山路—太安路 | 0.71×20 | 5 | ||
44 | 康乐路 | 玉泉路—太安路 | 4.00×15 | 5 | ||
45 | 党校东侧道路 | 镇兴路—北岭路 | 0.41×14 | 5 | ||
46 | 胥河路 | 宝塔—芜太公路 | 1.38×20 | 5 | ||
47 | 政府东侧道路 | 镇兴路—康乐路 | 0.67×20 | 5 | ||
48 | 政府东侧道路 | 宝塔路—镇兴路 | 0.40×36 | 5 | ||
49 | 水厂路 | 北岭路—双高路 | 0.67×20 | 5 | ||
50 | 水厂路 | 双高路—濑渚路 | 0.84×36 | 5 | ||
淳溪新城石固河以东城市道 路 | 1 | 花园大道 | 凤山路—双高路 | 2.2×58 | 10 | |
2 | 古檀大道 | 凤山路—花山路 | 3.2×52 | 20 | ||
3 | 紫荆大道 | 凤山路—荆山东路 | 3.6×42 | 10 | ||
4 | 沧溪路 | 双高路—双湖路 | 1.3×40 | 20 | ||
5 | 松园北路 | 双高路—双湖路 | 1.2×32 | 10 | ||
6 | 桃园北路 | 茅山路—凤山路 | 1.7×32 | 10 | ||
7 | 凤山路 | 花园大道—紫荆大道 | 2.8×32 | 10 | ||
8 | 茅山路 | 双湖路—古檀大道 | 3.6×32 | 10 | ||
9 | 花山路 | 汶溪路—里溪路 | 3.9×42 | 10 | ||
注:上表所列退让距离是指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建筑所需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少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