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溧水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溧水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薛凤冠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经地生 区政府副区长
副 主 任: 唐海清 区政府办主任
郑 萍 区民政局局长
曹智斌 区政府办副主任
委 员:花 毅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编办主任
马友凤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王成龙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徐茂友 区委农工委主任
王超勇 区发改局局长、区金融办主任
马里兵 区教育局局长
张小唐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维稳办主任
唐 明 区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
杨中青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刘 永 区司法局局长
葛晓宝 区法制办主任
赵定海 区财政局局长
王 敏 区人社局局长
李家顺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罗 勇 区房产局局长、洪蓝镇党委书记
陈晓燕 区农业局局长
赵雪保 区文广局局长
鲁慧荣 区卫计局局长
戴世敏 区地税局局长
陈玉宝 区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
郑 婕 团区委书记、党组书记
相开玲 区妇联主席、党组书记
赵 军 区残联理事长、党组书记
赵耕耘 区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关工委
办公室主任
未保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郑萍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坤祺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未保委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区未保委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
牵头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①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②研究、拟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计划、措施,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③联系、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衔接;④组织开展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⑤组织、引导公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⑥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和支持服务。
2.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
指导、协调区各新闻媒体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舆论支持和舆论监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促进此项工作常态长效开展。
3.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
指导全区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未成年人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属地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关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4.区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地将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5.区委农工委(区扶贫办)
指导各地扶贫工作机构将困境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6.区编办
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托现有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强化服务职能,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正常运行。
7.区发改局
牵头相关部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将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医疗发展纳入相关规划,不断提高全区儿童的服务保障能力。
8.区教育局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做好学校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规范学校和老师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督促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家校沟通平台、公布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指导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件。协调解决被安置未成年人的临时就读学校。及时处理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辍学管理制度,信息向家庭通报制度。深入实施困难家庭学生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将外来人员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督促中小学校对困境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困境未成年人的能力。
9.区公安分局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对受侵害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视情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救助并进行伤情鉴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监督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责任。依法责令监护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与被侵害未成年人会面。及时查找弃婴(儿)的监护人,查找不到的,出具证明。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
10.区法院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民调解员或者社会工作者进行家庭走访、社会调查,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陈述。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依法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及时变更或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11.区检察院
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决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负责其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支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一、二审庭审公诉。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和监管工作,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审查人民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支持抗诉。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不公开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各项特殊保护制度。结合个案、类案,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在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时,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12.区司法局
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帮扶工作。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
13.区法制办
完善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4.区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积极协助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将困境未成年人帮扶社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15.区人社局
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就业保护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就业困难条件、年满16周岁的困境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工资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依法查处违规录用未成人的单位和个人。
16.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等安全。加强未成年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玩具、服装、用具等安全。加强对未成年人产品流通监督检查,查处影响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经营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
17.区房产局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18.区农业局
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加强农村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权益;为从根源上减少留守儿童提供支持。
19.区文广局
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督检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及时处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20.区卫计局
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减免医疗费用。在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负责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发展规划和规范管理,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与服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件。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21.区地税局
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22、区总工会
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的学习纳入各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中,教育职工依法做好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培养和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监督处理工作,做好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3.团区委
协助区民政局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财产等权益。
24.区妇联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财产等权益。依托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开展“春蕾圆梦工程”,为困难家庭女童提供生活支持。指导基层妇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培育、扶植女性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儿童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提供关爱服务。
25.区残联
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康复机构,为有需求的困境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依据部门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及托养服务机构。为康复托养机构的康复教师、康复师提供技能培训的服务。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26.区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结对关爱、帮困助学、代理家长、校外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困境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教育、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