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推动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宁区推动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推动企业上市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江宁区推动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为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性,促进区内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江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辟行政服务绿色通道
(一)成立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领导挂钩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性文件,或者其他需协调、解决问题的事项,由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行政执法部门凡涉及到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充分考虑到对企业上市计划的负面影响。
二、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建立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由江宁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列入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包括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一)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份制改革、正式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二)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三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三、用地扶持
对拟上市企业已占用,但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区政府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加快土地证办理以帮助企业完善报会材料。
四、财政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
(二)在报告期内,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对财务报表审计调账后而产生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50%补贴。
(四)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房地产、水电气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除工本费外,其他予以免收。
(五)以上财政补贴执行时间为企业上市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后,由企业向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级财政给予兑现。
五、中介费用补贴
根据市财政关于对拟上市企业中介费补助的配套原则,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补贴:进入上市辅导期,给予35万元中介费用补贴;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中介费用补贴;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再给予15万元中介费用补贴。对在香港及其他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中介费用补贴。
市财政关于对拟上市企业补助的其他政策,需区级财政配比的部分,江宁区予以执行兑现。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此前区政府关于工业企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同时中止。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