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4期)
2021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可可佳美食中心销售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9.6公斤,货值49.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餐饮食品,或已被顾客食用完。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2.南京市鼓楼区宁鸿亮群餐饮店销售的椒盐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2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被食用无法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没款50000元并给予警告。
3.南京放牛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2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被食用无法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没款30120元并给予警告。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漓江路连锁店销售的鳊鱼,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5.5公斤,货值142.78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被食用无法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50093.28元罚款。
5.鼓楼区刘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龙虾,呋喃妥因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5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被食用无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20元。
6..南京市鼓楼区李传飞水产品经营部售卖的鲫鱼,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铺购进上述产品14公斤,货值350元,销售12.5公斤,下架1.5公斤。未召回原因:共购进鲫鱼14公斤,已销售12.5公斤,还有1.5公斤因为鱼死亡已销毁。商家已张贴召回公告,或已被顾客食用,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并免于处罚。
7..南京市下关区宣俭平水产店售卖的小龙虾,呋喃妥因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铺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450元,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全部售出。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600元,没收非法所得150元。
8.南京市鼓楼区魏现磊蔬菜经营店售卖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铺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32元,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全部售出。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没款500元。
9.南京市鼓楼区天毅水产店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铺购进上述产品1.25公斤,货值137.5元,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全部售出。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并处罚金2000元。
10. 南京市鼓楼区杨东梅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铺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10元,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全部售出。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罚款500元,没收非法所得11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