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要点解读
近期,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民间借贷行为重新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从事“存贷业务”必须具备资质,持牌经营: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对于民间借贷,通知提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通知设立了几项禁止性条款:
1、严禁非法放贷:对于不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质的机构,不得进行经营贷款业务。
2、严禁非法集资: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3、严禁暴力催收: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4、严禁高利转贷或变相放贷:禁止套取贷款再放贷给他人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会介入调查。
5、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另外,对于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也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违规经营贷款业务。
6、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此外,对于改进金融服务,通知专门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具备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实质上表明了对于消费金融、经营性贷款行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