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一)指定罚款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罚款票据的领发和保管,每月统计汇总本执法部门当月的罚款数额,并应建立罚款票据的管理帐本。
(二)各部门要建立罚缴分离台帐。罚缴分离台帐应包括年、月、日、顺序、编号、案由、处罚决定书编号、罚款执行数额、处罚时间、备注等项目。
(三)使用统一格式的缴纳罚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的处罚项目编码和处罚单位编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确定的编码。
(四)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定权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存根联,应在当日交单位的罚款票据管理员登录台帐。当场依法收缴的罚款当日上缴单位。监察大队应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依法及时解缴代收罚款的银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