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双告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特制定此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工作内容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实时要关注省级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制作纸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张贴在窗口显著的位置,方便申请人查阅,及时办理后续审批事项。
2、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
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书归入企业档案。
3、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
根据辽宁省工商局统一部署,2016年四季度计划安排对审批机关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