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北告字〔2019〕4号
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张齐雪举报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20号(2-7-2)的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举报人房屋产权证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2日开始进行核查,经核查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20号(2-7-2)的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张齐雪,并不是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书式版)中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2019年5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当事人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书式版)复印件一份。
2019年5月12日,调查人员对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20号(2-7-2)所住人员为举报人张齐雪,据其称近年来,一直居住在此,从未用此房屋设立登记过任何企业。
2019年5月19日,对举报人张齐雪提供的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20号(2-7-2)房屋产权证及由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经核对一致;并与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书式版)中的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20号(2-7-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进行了比对,经比对,存在六处不同:一、房屋产权证号方面: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登记住所房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大东字第NO30072235号”,举报人张齐雪持有房屋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大东字第NO30051609号”;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登记住所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秋生”,举报人张齐雪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齐雪”;三、登记时间方面: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登记住所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4-01-20”,举报人张齐雪持有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2-06-20”;四、建筑面积方面: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登记住所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84.22m2”,举报人张齐雪持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38.87m2”;五、老卷号方面: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登记住所房屋产权证老卷号为“3-私-118069”,举报人张齐雪持有房屋产权证老卷号为“3-私-92204”;六、新档案号方面: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提交登记住所房屋产权证新档案号为“3-2-0194517”,举报人张齐雪持有房屋产权证新档案号为“3-2-0023495”。
2019年5月19日,对举报人张齐雪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举报人张齐雪本人表示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书式版)中提交登记的住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系伪造的与其持有的沈阳市大东区取意街20号(2-7-2)房屋产权证及由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不一致,也不认识投资人朱成华、财务负责人、联络人刘艺斯。
2019年8月8日16时10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书式版)中记载投资人朱成华的联系电话136****7232,提示为空号;16时12分,拨打了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书式版)中记载财务负责人、联络人刘艺斯的联系电话171****7232,提示为空号。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并且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朱成杰建材经销处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闫福生、张黎明 联系电话: 88510318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