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变更
一、审批事项
1. 项目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变更
2. 办理窗口:皇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窗口(二楼审批区22号窗口)
3.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4. 窗口咨询电话:86859430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辽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三、申请要件
1、举办者关于变更学校场所的申请
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变更办学场所的会议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盖章,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3、校舍基本情况登记表
4、消防部门关于新办学场所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所需4项要件向审批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经教育局审查后,进行文件批复。
4、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到审批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办理领取《办学许可证》。
皇姑区教育局审核人: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