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关于规范和整治物流企业的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彻底整治域内非法物流企业、物流园区的混乱现象,缓解交通压力,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沈阳市运输物流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之规定,于洪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于洪区境内物流园区(企业)进行综合整治。为确保规范和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效果明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整治范围:于洪区境内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物流园区(企业)和无证照物流园区(企业)。经营中的物流园区(企业)应具备 《工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整治时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于洪区境内所有违法物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经营。在2017年6月1日前,自行清理;对继续违法经营的物流企业,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追究相应责任。跨省市异地经营、租赁执照均确定为违法经营。
三、物流园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滥用职权和其它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