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回应百姓关切提供安全简便快捷的电信服务
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随着电信行业发展变化,很多新的矛盾逐步显现,电信基础设施保护定位不明确、电信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盗窃和损毁电信基础设施、利用伪身份或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大幅增加等问题日益突出,加之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取消、电信资费市场化等新情况出现,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十分必要。
《修正案(草案)》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加强环境保护评价、电信用户实名制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基站辐射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环保部门应当优化通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提高通信基站类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水平。依法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中、建成后的监管职责,对经检测确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电信设施,依法进行处理。”草案还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相关单位及人员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应在草案中对提升电信经营者服务质量、推进提速降费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应增加金融领域相关部门在维护电信秩序中的参与,多方合作开展电信诈骗专项治理;应在草案中更为明确地回应百姓关于电信诈骗、实名制风险、居民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等问题的关切;应明确电信部门在推动技术进步、化解风险、项目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在进行实名制登记的过程中,电信部门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安全简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