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
从2013年1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两参”退役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规定核销后,余额部分由县民政局按一定比例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补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报销上限(超出医保用药目录范围,以及用药品种、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予补助)。两项相加核销比例,在乡复员军人、在乡烈士的父母和遗孀的住院发生医疗费(不含自费药)报销比例分别从90%、80%提高到100%;其他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住院发生医疗费(不含自费药)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90%。日常门诊药费从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对因患慢性疾病被评定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以及患有老年性慢性疾病的在乡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在乡“三属”(已经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遗孀)和在乡7-10级残疾军人,需要常年用药,但又无需住院治疗的,对门诊药费超出1200元部分,再按门诊药费超出部分的5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县民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