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用新版旅游合同
7月2日,工作人员从市旅游局获悉,7月份开始,我市正式启用2014版《鞍山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鞍山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鞍山市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鞍山市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原有旧版《鞍山市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以及相关旅游合同同时废止。
从外观看,我市创新性的在新版旅游合同上印上玉佛苑大雄宝殿的底纹和防伪标识,突出我市的旅游特色,便于辨别合同真假,上面还印有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投诉电话和地址,便于游客投诉维权。从内容上看,新版合同的内容更加详尽,分为术语与定义、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协议条款7大部分,条款也由旧版合同的五条增加到二十八条。合同中还特别明确了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条款,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进行了约束。新版合同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新版合同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合同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新版旅游合同还增加了一个规范的《旅游报名表》,其中包括游客的个人信息、身体状况、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等内容,还附有“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两个表格,比以往旅行社自制的表格和补充协议更加规范,因此今后游客从旅行社报名出游时,要签订相关旅游合同和旅游报名表两个单子。
市旅游质检所的王所长介绍,规范使用国家新版旅游合同是依法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旅行社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责成专人管理旅游合同,凡是发生旅游经营行为的,必须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并根据旅游合同填要求,规范填写。要加强旅游团队档案管理,逐步实现旅游经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而且根据国家规定,新版旅游合同由市旅游局统一印制,并带有防伪标识,各旅行社凭《旅游合同使用证》到市旅游局购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违规的旅游合同。
下半年市旅游部门还将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顿,对旅游合同的规范使用进行重点检查,对旅行社私自印制旅游合同、违反国家旅游合同规范和《合同法》规定,擅自制定“霸王条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