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上调
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7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
标准参照二、三类地区
按照省文件精神,参照省二、三类地区标准,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为7元。海城、台安、岫岩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540元、500元、500元统一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4.6元、4.2元、4.2元统一调整为6元。
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涨幅分别为城区29.3%,海城20.4%,台安、岫岩30%;小时最低工资涨幅分别为城区27.3%,海城30.4%,台安、岫岩42.9%。此次调整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往我市是分三个调整标准,分别是城区、海城、台安和岫岩,此次将海城、台安、岫岩统一标准,即鞍山分为城区和县(市)两个标准。
上调幅度历年最大
据悉,我市自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此次已是第六次调整,也是历年来上调幅度最大的一次。上次调整是在2007年12月20日。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
保险含在最低工资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按此标准执行。放假、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中还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其学徒、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