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 号)精神,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目标:一是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并及时查处;三是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四是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五是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全面到位,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矿产品深细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六是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建设绿色生态矿山;七是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世凯 副市长
副组长: 徐刚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孙书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康志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增刚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 力 市经委副主任
解金凯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弟 市审计局副局长
毕群德 市环保局副局长
钟铭钩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姜乃斌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士忠 市林业局副局长
龚 莹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国龙 鞍山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海军 海城市副市长
兰真芳 岫岩县副县长
孙巨沛 千山区副区长
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 孙书鹏(兼),副主任: 康志刚(兼)、王增刚(兼)。
各县(市)、区政府, 特别是海城市、岫岩县、千山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负总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工作的重点
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在巩固多年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依法查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不按地质勘查施工方案 ( 或设计 ) 施工和无证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大矿小开、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制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加大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渗透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内的黑恶势力。重点整顿的矿种是铁矿、菱镇矿、滑石矿、玉石矿等。重点整顿的地区是海城市牌楼、八里、马风、英落、析木、孤山、南台、毛祁等乡镇,岫岩县偏岭、哈达碑、大房身、石庙子、韭菜沟、三家子、牧牛、石灰窑、大营子、朝阳、苏子沟、红旗等乡镇,千山区东鞍山、齐大山、汤岗子等乡镇。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取缔并进行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无证、过期失效、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 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对越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依法纠正,责令其退回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作业,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改正或屡次越界勘查、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 对探矿权人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包括以采代探、未经批准的边采边探等),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 并按无证采矿处罚。
5. 严格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 , 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况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检查期间不如实报告情况,仍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处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6. 对重采轻治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在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自然植被、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环保、林业、水利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7.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强化储量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储量年报及核销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及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实追缴,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8. 开展我市优势矿产资源铁矿、菱续矿、滑石矿、玉石矿等矿种的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对大中型矿区群采小矿的专项整治,通过整改和采矿权市场运作,重点解决小矿布局不合理和开发秩序混乱、污染环境和破坏植被等问题,促进规模产地的合理规划、调整资源配置、科学开发,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海城市和岫岩县要以菱续矿、滑石矿和玉石矿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市、县(市、区)暂停审批和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探矿权转采矿权除外)。
9. 对全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越权颁发、违规颁发及相互重叠或交叉颁发两证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妥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违法发证或错误发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0. 开展对选(洗)矿厂的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环保、 水利、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收(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 ,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对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选(洗)矿厂,一律责令停建、停产。对拒不执行关闭、停建、停产通知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强制执行。
11. 对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采矿权人证照不全、内容不一致或者一个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有两个以上其它相关证照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12.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关闭。
13. 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采矿、排岩等案件。对矿山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采矿、排岩等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排岩等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占补平衡。没有条件补充耕地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按省政府规定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14. 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15. 严厉打击盗采、霸占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公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依法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进行查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惩处。工商部门要及时扣压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四、规范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的重点
在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调整矿权设置方案 , 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严重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报告制度。针对整顿和规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权市场,规范出让转让行为,稳定矿产品市场,稳定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1. 集中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在大中型矿区内、其原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的小型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进行资源整合,能合并的合并,能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没有按规定采 取安全隔离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及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对环保部门提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限期整改无效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2.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矿权市场,大力推进矿权市场化进程。要有效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快推进矿权一级市场建设步伐,促进二级市场有序、合规操作。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能以竞争方式出让矿权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权。制定和完善矿权市场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对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进行全面调查,凡存在违法行为、未进入矿权市场、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得进行转让审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根治本之策,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4. 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法规政策,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建立矿业开发的规模化、规范化、节约化、绿化和深细加工的“四化一深”模式。新建矿山要实行植被恢复规划设计和矿山开采设计、植被恢复施工和矿山开采的“两同时”制度,加大生产矿山植被恢复力度,遏制矿山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各县 (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以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导、分阶段集中检查为辅的总原则,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好工作经费及物资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动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12月)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县 (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规定和本 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全面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 (2007年1月一 2007年9月)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和实施调整矿权设置方案,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压缩矿山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矿权市场配置及准入条件,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2007年10月一 2007年12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实地检查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市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六、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的重大决策,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特别是针对有社会黑恶势力参与、利益关系复杂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必须协调作战、综合执法,依法进行查处,做到除恶务尽。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范围和力度,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培训,提高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探矿和依法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察执法力度,注重质量,不走过场,要逐矿逐项核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行政机关违法侵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及媒体披露的,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市、县(市、区)联合办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统一组织查处。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县(市)区、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要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集中区,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凡是半年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扰、阻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查处。
(五)供电、供水单位要依法对关闭的选矿企业断电、断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留后患;对停建、停产的选矿企业,供电、供水单位依法断电、断水,各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
(六)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与促进资源开发合理布局、科学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做出的各项决定,要明确部门及专人负责督促落实;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反复性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重大案件进行研究, 制定查处办法,做出处理决定。确定每月召开一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
(八)市政府将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不同阶段,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安排及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组(或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阶段结束前一个月报送阶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