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低保五保提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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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9日发表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8号)精神,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一是提高城市低保金标准,县政府所在镇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438元,其他乡镇由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418元,即每人每月提高35元。二是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940元提高到324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5元。三是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379元提高到6025元,每人每年增加***6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612元提高到3901元,即每人每年增加289元。
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标工作,认真做好提标测算,积极筹措资金,7月份已经按照新标准将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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