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市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必须到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申请重新检测。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和资格证。
四、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