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河水域全面禁止垂钓捕鱼电鱼网鱼等捕捞行为的通告
关于汤河水域全面禁止垂钓、捕鱼、电鱼、
网鱼等捕捞行为的通告
汤河水域是我区最重要的水资源,又邻近区应急备用水源地,河道内的鱼类对净化水质、生态平衡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垂钓爱好者进入河道内钓鱼现象日益增多,每天向河道内投入大量诱饵及残留的垃圾废物,严重影响了水环境和水体自净能力,造成汤河水质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和周边环境,并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引起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加强汤河河道管理,进一步增强对汤河水源涵养和水功能区保护,保持汤河河道生态平衡,保护水生态环境,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确保汤河水质安全达标。根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是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且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辽宁大汤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应当严加保护。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控制水生动物的捕捞,禁止设置掠夺性捕捞设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汤河水域内进行钓鱼、捕鱼、电鱼、毒鱼、地笼网鱼等捕捞行为。
二、对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将通报工作单位,屡教不改者,将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非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将在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对其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三、对通告发布后仍在汤河水域钓鱼、捕鱼、电鱼、毒鱼、地笼网鱼等捕捞者将没收渔具。拒不服从区政府执法人员管理的、不听从教育和劝阻、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及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望广大钓鱼爱好者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提醒广大居民到汤河水域周边游玩时,禁止进入河道内游泳、嬉戏,保证大人、儿童的生命安全。
特此通告。
弓长岭区水利局
2020年5月9日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