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监狱局、厅监督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司法厅党组
2020年2月1日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和工作要求得到有力落实,压紧压实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坚决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根据《***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包括省司法厅、监狱局所属单位(含戒毒单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和各级党员干部。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坚决严肃问责:
(一)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批示和***、***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司法厅决策部署要求不坚决、不及时,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I级响应战时命令和任务,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疫情传播的;
(三)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四)落实疫情防控具体工作职责不到位,不靠前指挥、不深入一线、不细致排查、不及时指导、不迅速行动、不采取措施、不密切配合的,造成负面影响或工作被动的;
(五)瞒报、漏报、迟报、虚报重要信息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
(七)不服从组织安排、违抗命令、临阵退缩,脱岗、擅自离岗、串岗,贻误工作的;
(八)未经批准发布***敏感信息,甚至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故意隐瞒或不第一时间汇报与湖北等地人员有接触的;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执行命令,擅自外出参加活动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对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为: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或者担任现职不适合承担防控任务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战时期间,立即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可先通报后处理,从启动到落实问责,应为2个工作日。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依照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会同厅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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