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地铁3号线和平段项目被征收居民的一封信
被征收居民:
因沈阳市地铁3号线建设需要,经和平区政府研究决定,拟于2020年10月30日对地铁3号线和平段项目实施征收工作。本着服务于民、和谐征收、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使被征收人更好地了解征收政策,现将征收补偿政策等相关事宜解答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征收四至范围
1.和平南大街70号地块:东至和平南大街,西至用地界线,南至用地界线,北至和平南大街68号巷;2.砂阳路218号地块:东至用地界线,西至用地界线,南至砂阳路,北至砂阳路228号楼后(南)侧;3.砂阳路29号楼前公厕及平房。(详见用地范围图)
三、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四、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止。
五、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一)房屋补偿市场价格最终以合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的价格为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
(二)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m2,享受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50m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3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30%)×40%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m2,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30%)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房屋(即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偿
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到房屋产权单位参加房改,然后按上述私有住宅房屋补偿公式进行计算。
(四)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且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3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五)其他补偿费用
1.搬迁奖励。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500元/ m2,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8元/m2。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4.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要迁移的,发放一次性恢复补偿费。
5.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2)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4)2011年8月1日《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实际经营的房屋。
6.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六、住宅房屋实物安置
(一)实物安置地点:采取异地安置方式,地点位于北市三期和景嘉园。(二)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原则上提供50.08㎡-82.69㎡等2种户型,共50***房。(三)实物安置原则:实物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现行土地级别范围图,本征收地块土地类别与异地安置土地类别为同类土地级别二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给予改善面积。(四)实物安置房屋差价结算:(1)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2)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15㎡(含15㎡)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两者最低价格结算;15㎡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享受面积补贴。(4)实物安置房屋的差价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一次性结算。(五)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的,按照50㎡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超出50㎡部分,按上述第(四)条实物安置房屋差价结算方式计算。(六)实物安置房屋选房顺序: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选房顺序按签约顺序号与搬迁顺序号之和的平均值排序。排序平均值相等时,签约时间在前的先选房。(七)奖励及补助标准。1.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电话、有线电视、从业人员等同货币补偿标准;2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8元/㎡。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临时过渡期限暂按36个月计算,首次支付6个月,剩余月份每6个月支付一次。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规定
1.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经区政府组织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监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具有土地、规划等审批文件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70%给予补偿;(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后,房屋征收公告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住宅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确无其他住房,且未得到过征收补偿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应当按照有证房屋60%给予补偿。
2.对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的确认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房屋分户问题
征收具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个房屋租赁证的连脊连栋平房时,有与之相对应的单独户口,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照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应当分户处理。
八、举例说明
(一)例如:张三,房屋建筑面积20 m2,产权房,评估单价暂按8000元/m2,上浮比例30%,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搬迁,张三所得的补偿款明细如下:
1.房屋补偿款:20×8000×(1+30%)=208000元;
2.补贴面积款:(50-20)×8000×(1+30%)×40%=124800元;
3.搬迁奖励费:30000元(因20×500=10000元〈2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另奖励1万元);
4.临时安置费:800×4=3200元(因20×18=360元〈800元)
5.搬家补助费:1000元;
合计,张三所得补偿款计367000元。
(二)例如:李四,房屋建筑面积65 m2,产权房,评估单价暂按8000元/m2,上浮比例30%,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搬迁,张三所得的补偿款明细如下:
1.房屋补偿款:65×8000×(1+30%)=676000元;
2.搬迁奖励费:42500元(因65×500=32500元,选择货币补偿另奖励1万元);
3.临时安置费:65×18×4=4680元(65×18=1170〈1200元)
4.搬家补助费:1000元;
合计,李四所得补偿款计724180元。
和平区城市更新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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