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促进松江区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上海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松教〔2018〕4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松江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自主招生
(一)严格招生条件
1、招生对象
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可独立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
2、招生时间
招生时间与公办园同步。
3、招生要求
(1)总体要求
各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限定的年龄范围进行招生和班级设置,各年龄段平均班额不得超过规定数。班额在国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即托班最多20人/班,小班最多30人/班,中班最多36人/班,大班最多42人/班。当班额达到规定人数时,严禁招收插班生、转园生。混合班须以班级中的小年龄段为准设置班额。
(2)分层要求
符合公办园入园条件但不愿去公办园入读的幼儿可自主选择民办幼儿园入园。
民办二级园: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必须持有在沪签发的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和在松就业证明;幼儿持证要求根据当年度《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民办三级园:适龄幼儿监护人一方必须持有在松签发的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和在松就业证明;幼儿持证要求根据当年度《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4、所需材料
(1)适龄幼儿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
(2)监护人一方持有的在松的房产证或在松就业证明。
(3)外省市户籍的幼儿还需提供:幼儿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居住类证件(按当年度《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的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5、安置说明
各民办园应在优先满足所处街镇户籍、本区户籍、本市非本区户籍符合条件新生入园的基础上,按法定监护人在所处街镇、在松、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等情况依次接纳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园,额满为止。
6、其他说明
招生流程、时间安排等其他事宜以当年度的《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工作要求为准。
(二)规范招生宣传
1、各民办幼儿园须根据当年度发布的《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及本园实际,研定每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经董(理)事会审核后,必须于当年度《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公布后及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为同一内容,民办幼儿园董(理)事会对其真实性负责。
3、各民办幼儿园对外宣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严格做到五个“不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国际班”名义对外宣传和招生;不得使用模糊语言,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幼儿及家长的虚假承诺。
二、进一步强化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
(一)严格备案制度
1、严格各民办幼儿园在当年度《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公布后的两周内向社会发布园(所)招生简章和广告,并在园(所)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一周内向区托幼办备案的制度。
2、严格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承诺相一致的制度。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有关承诺的,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3、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招生简章和广告不按规定备案的;
(2)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不符的;
(4)不按照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招生的;
(5)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混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
(二)强化综合管理
在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街镇的统一组织下,形成招生过程管理、日常检查发现、专项工作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协调归口受理、联合建规查处等环节分头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力度。建立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各民办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1、建立民办幼儿园自查与公示机制
各民办幼儿园根据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的要求,在当年度招生工作开始之前通过挂牌、网络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招生,并对招生过程中的宣传、报名、录取等事项开展自查工作。
2、建立职能部门联合督查机制
区托幼办、区督导室等职能部门通过日常调研、年度检查、专题督查、挂牌督导等机制强化对民办幼儿园招生规范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核实,并责令其即时整改。
3、建立民办幼儿园招生街镇属地化管理机制
各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将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纳入属地化管理,加强对各民办幼儿园在招生前、中、后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与教育部门沟通并协同处置问题。
4、建立违规查处机制
各民办幼儿园在招生工作中涉及违反规定的,由区教育局牵头,整合区域内监管及执法力量,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5、建立“一票否决”制
各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纳入每年的办园质量检查及年度考核中,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操作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办园质量年度检查及年度考核中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松江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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