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指南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指南
(一)设立依据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 (二)办理范围
销售或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销售或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牙片机的口腔诊所可配备l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销售IV、V类放射源的,应有1台以上直读式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的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l台以上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申请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已有或拟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台帐明细登记表,见***1),并附电子版本(刻成光盘);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放射工作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培训地址: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斜土路2094号,电话:***432578);
5、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6、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7、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
8、满足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六)管理权限
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受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销售和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 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八)有效期限:5年
(九)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原件当场带回);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原件当场带回);
4.许可证正、副本;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十)重新申请领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十一)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 0目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注销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材料:
1.许可证注销的申请报告;
2.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废源废物处理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收费:无
(十四)受理地址及电话:
杨浦区环保局受理地址:宁国路121号
咨询电话:65668128-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