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范围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倾倒工业、农业、建设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2)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5、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5)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6、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8、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0、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宝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