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细则
索取号:JA7200000-2017-002发布机构:区公安分局标题: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细则文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7-09-19发布日期: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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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细则
沪公静发〔2017〕62号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局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加强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有力促进静安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上海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是经静安公安分局聘请,负责对静安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政风建设进行监督的特邀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在分局党委领导下,对分局各部门及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分局各部门推进政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分局各部门及公安民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请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关心和支持静安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政风建设,能为促进本区社会治安稳定出谋献策;
(三)有较强的民主监督和谏言献策能力,善于深入社会调查研究,敢于讲真话;
(四)比较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耍特权,不为自己及亲友谋私利;
(五)年龄一般在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队伍的人员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第七条 聘请的原则和程序
(一)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应坚持组织推荐与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 由分局相关内设机构、业务支队和各派出所推荐特邀监督员候选人员。
(三) 续聘人选由分局纪委监察室根据特邀监督员任期内履职表现提出拟续聘意见。
(四) 分局纪委监察室对被推荐人员资格审核后,根据人数、人员结构分布确定分局特邀监督员人选,报分局党委审批。
(五) 被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由分局统一颁发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特邀监督员证》,《特邀监督员证》仅供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之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五年。期间,因本人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按程序予以解聘。届满,因工作需要经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一届。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 可直接向分局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并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向分局有关部门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相关情况;
(三) 对分局各部门及公安民警的执法、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改进意见;
(四) 参加分局召开的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视察分局的有关工作,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应邀参加分局各项大型活动,了解分局的相关重要决策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分局各部门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义务:
(一) 反映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静安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二) 反映分局各部门及公安民警在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三) 反映分局各部门及公安民警在纪律作风、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 对静安公安工作、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五) 特邀监督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职责,必须严守国家或公安工作的内部信息,维护公安机关整体形象。
(六) 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必要情况下应当出示《特邀监督员证》。在监督过程中应当不影响、不干涉被监督部门或公安民警的正常警务活动。
第四章 特邀监督员工作形式
第十一条 主要监督形式:
(一) 通过参与公安专项检查或明查暗访活动,对静安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开展监督。
(二) 通过参加分局安排的随警社区走访、纠纷调解、窗口接待、治安巡逻、警营开放等活动,监督公安工作情况。
(三) 通过参加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会议,了解公安机关有关工作情况。
(四) 通过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生活,随时对分局一线执法执勤公安民警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警种、部门为监督重点,结合日常工作对静安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涉及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可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及时向分局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特邀监督员需要当面反映重要情况或问题的,由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接待。
第五章 监督工作的保障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由分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联系;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由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十五条 反映问题的办理时限:
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写出情况报告。
(一)督办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给特邀监督员和分局纪委监察室;
(二)因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内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并应及时与特邀监督员联系、沟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分局纪委监察室及分工联系部门应当加强与特邀监督员推荐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推荐单位对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七条 各分工联系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特邀监督员工作的负责人,要定期亲自或派员***走访辖区内居住或工作的特邀监督员,主动征询意见或建议;邀请特邀监督员出席或列席相关会议或活动。
第十八条 分局各部门及公安民警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协助和配合特邀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分局纪委监察室;接待和受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册,整改结果必须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对阻挠或拒不接受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分局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聘请部门监督员。部门推荐人员未被聘为分局特邀监督员的,可视情聘请为部门监督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