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市最新优化调整后的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将正式实施
8月1日起,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市医保发〔2023〕45号)文件,我市最新优化调整后的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将正式实施。此次新政策对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女职工及参保妇女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线、报销金额分别做出优化调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生育医疗保障待遇不区分受孕方式,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一是优化调整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 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二是优化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方面: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此次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调整将有效降低生育成本,发挥医保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