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滨海新城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通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滨海新
城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通告 |
钦政通〔2012〕1号 |
为推进滨海新城开发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海新城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滨海新城控规范围:北至金海湾大街中心线,南至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边界线,东至扬帆大道南延长线、南北高速公路、进港公路中心线,西至北部湾大道中心线及茅尾海边,四至红线范围面积约为95平方公里。 二、凡在该区域内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开工建设的建(构)筑物均应取得县级以上国土、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三、属违法建(构)筑物的,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