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杖子河等7条河流及宫山咀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黄杖子河等7条河流及宫山咀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跨县及县际界河7条:温杖子河、八家子河、兰杖子河、水龙河、吕杖子河、黄杖子河、朱石岭小河。
大型水库2座:宫山咀水库、青山水库。
中型水库1座:马道子水库。
小型水库18座:韩杖子水库、石门水库、山湾子水库、安子沟水库、流水沟水库、仓上水库、谷杖子水库、孤山子水库、天桥子水库、小石门水库、厂子沟水库、水沟水库、酒局杖子水库、大西山水库、赵屯水库、蜂窝沟水库、小台子水库、迟杖子水库。
水文测站2座:宫山咀水库水文站、杨树湾水文站。
二、河道工程
(一)管理范围: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堤防堤脚外5米为护堤地;
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
序号 | 河流名称 | 划界长度(公里) | 划界起点位置 | 划界终点位置 | 管理范围 |
1 | 温杖子河 | 23.9 | 葫芦岛市建昌县和尚房子乡杜杖子村 | 葫芦岛市建昌县和尚房子乡和尚房子村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2 | 八家子河 | 22 | 葫芦岛市建昌县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瓦房沟村 | 建昌界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3 | 兰杖子河 | 15.8 | 葫芦岛市建昌县要路沟乡会合沟村 | 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头道营子村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4 | 水龙河 | 14.8 | 葫芦岛市建昌县要路沟乡平房子村 | 建昌界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5 | 吕杖子河 | 14.1 | 葫芦岛市建昌县雷家店乡骆杖子村 | 葫芦岛市建昌县黑山科乡北桥村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6 | 黄杖子河 | 11.9 | 葫芦岛市建昌县玲珑塔镇红草沟村 | 葫芦岛市建昌县玲珑塔镇玲珑塔村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7 | 朱石岭小何 | 0.6 | 葫芦岛建昌县老大杖子乡 | 建昌界 | 无堤防段且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不上岸山丘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米,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等相关水工程设施,不得毁坏划界管理线桩(界桩)及公告牌、防汛、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倾倒、堆放、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渣土;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水体的其他污染物;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破坏河道自然岸线;设置拦河渔具。
3、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须报请河道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设置和扩建排污口。
2、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
3、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水库工程
(一)大型水库管理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大坝从坝脚线向上游150-200米,从坝脚线向下游200-300米,从坝端外延100-3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50米。
2、库区管理范围:按照土地征用线确定管理范围;没有土地征用线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线确定管理范围。
(二)中型水库管理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大坝从坝脚线向上游100-150米,从坝脚线向下游150-200米,从坝端外延100-250米。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200米,消力池以下100-3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50米。
2、库区管理范围:按照土地征用线确定管理范围;没有土地征用线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线确定管理范围。
(三)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大坝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从坝脚线向下游150米,从坝端外延100米。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米。
2、库区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四)运行区管理范围。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范围。
(五)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四、水文测站工程
(一)管理范围:依据《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的意见》(辽政办发[1994]33号)文件相关规定,将水文测站的管理范围划定为:
各观测断面及投浮索断面,从中线向上、下各5米,自记水位台、汛房等由周边外延5米;船测站以吊船索为中线向上游10米,向下游40米(必须满足最大水位变幅的2倍加船长)。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
序号 | 水文测站名称 | 所在河流 | 所在位置 | 中心坐标 |
1 | 宫山咀水库水文站 | 大凌河 | 牤牛营子乡 | 东经119°45’53.1″ |
北纬40°44’27.2″ | ||||
2 | 杨树湾水文站 | 六股河 | 杨树湾子乡 | 东经120°03’46″ |
北纬40°46’46″ |
(二)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建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