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六期)
2022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盛庄刘姐菜篮子智慧菜场明觉店)朱德根经营的黄鳝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2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74×10³μg/kg ,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当事人购进5.5kg,销售价格8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规范造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40号。
2、溧水区叮叮鱼餐饮店经营的牛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98μg/kg ,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购进牛蛙187.65kg,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100元/kg。涉案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765元,违法所得333.6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规范造成。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3.6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6号。
3、南京市溧水区辰星酒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9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56 mg/kg,标准指标≤0.2 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购进生姜7kg,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14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33.1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 二、罚款 3000 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1号。
4、南京天使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蜂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5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菌落总数1.3×10³CFU/g,标准指标≤1000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180瓶(规格型号:500克/瓶),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9元/kg,成本价为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162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该公司实施主动召回,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枸杞蜂蜜15瓶,已现场监督销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灌装设备清洗不彻底不到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积极整改等原因,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162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258号。
5、南京市溧水区集装湘欢乐餐厅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7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1.1mg/kg,标准指标≤0.2 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购进生姜3.01kg,购进价格4.4元/kg,销售价格8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4.08元,违法所得10.83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4元; 二、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3号。
6、南京市溧水区集装湘欢乐餐厅经营的茄子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7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16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购进茄子3.12kg,购进价格3元/kg,销售价格4元/kg。涉案批次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48元,违法所得3.1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元;二、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号。
7、南京市溧水区徐高才粮油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0.27mg/kg,噻虫嗪0.34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2 mg/kg,噻虫嗪≤0.3 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购进生姜14kg,购进价格3.9元/kg,销售价格8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2元,违法所得57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元; 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54号。
8、南京市溧水区青悦乐生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40mg/kg,标准指标≤0.2 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购进生姜13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0.5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7.28元,违法所得20.2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28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55号。
9、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东城世家店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5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49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购进鳊鱼6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1.8元/kg。涉案批次鳊鱼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1.6元,违法所得33.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鳊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等原因,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285号。
10、南京市溧水区端义和商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7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1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当事人购进生姜5kg,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10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2〕24号。
11、溧水区苏玙果蔬店经营的草鸡蛋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6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地美硝唑,检验结果:地美硝唑104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草鸡蛋35kg,购进价格10.628元/kg,销售价格12.67元/kg。涉案批次草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3.45元,违法所得71.4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原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1.45元; 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71号。
12、南京市溧水区杨涛果蔬超市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28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5kg,购进价格70元,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1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产品控制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70号
13、南京市溧水区熙瞾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2kg,购进价格70元,销售价格8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2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产品控制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 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9号
14、南京德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和百合的处置情况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5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1.4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6kg,购进价格45元,销售价格9.9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9.76元,违法所得14.7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产品控制不严。
百合(抽样单编号:XC2232***********5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镉(以Cd计)0.14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7.5kg,购进价格160元,销售价格23.6元/kg。涉案批次百合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77元,违法所得17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产品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百合、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76元;2、罚款2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277号。
15、溧水区乐秀汇食品店经营的白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9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₁,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₁ 33.7μg/kg,标准指标为≤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0kg,购进价格12.3元/kg,销售价格17.9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79.6元,违法所得56.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产品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白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6.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5号
16、南京市溧水区章丽巧蔬菜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4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47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5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8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产品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 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2号。
17、南京市溧水区欢乐牧场自助餐厅万达广场加盟店经营的汐小白(配制酒)、三鞭酒的处置情况
(汐小白(配制酒)抽样单编号:XC2232***********46、三鞭酒抽样单编号:XC2232***********47)
上述涉案产品汐小白(配制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酒精度35.2%vo,标准指标37.0~39.0%vo。上述涉案产品三鞭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酒精度29.5%vo,标准指标31.0~33.0。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购进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汐小白购进价格45元/箱(24瓶/箱,1.875元/瓶),购进6箱,共计144瓶,已全部销售(含抽样20瓶);三鞭酒(批号2021-12-21)购进价格45元/箱(24瓶/箱,1.875元/瓶),购进10箱,共计240瓶,已全部销售(含抽样16瓶),货值金额合计为720元。由于当事人为自助餐厅,涉案产品由顾客自助消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之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272号。
18、南京市溧水区粮舍端木私房菜馆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1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1.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购进生姜5kg,购进价格3.5元/kg。涉案批次生姜用于菜品烹饪,货值金额35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生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等原因,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284号。
19、南京市溧水区汲禾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1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购进生姜20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8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生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等原因,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283号。
20、溧水张振水果店经营的苹果蕉和香蕉的处置情况
苹果蕉(抽样单编号:NCP2232***********8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18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购进苹果蕉5kg,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15.6元/kg,货值金额78元,违法所得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232***********8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19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购进香蕉8kg,购进价格6.6元/kg,销售价格7.6元/kg,货值金额60.8元,违法所得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处以罚款 2000 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29号。
21、南京市溧水区金屏世纪华联食品加盟店经营的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7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058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购进香蕉16kg,购进价格5.75元/kg,销售价格7.96元/kg,货值金额127.36元,违法所得35.3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5.36元; 2、处以罚款 1000 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28号。
22、南京市逸筎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腐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4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蛋白质,检验结果:蛋白质30.8g/100g,标准指标:≥38g/100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腐竹13.2kg,购进价格21.1元/kg,销售价格5元/75g,货值金额278.5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1)项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8号。
23、溧水区范宾水果店经营的苹果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3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11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购进苹果蕉20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3.6元/kg,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9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当事人经营上述吡虫啉超标之苹果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轻微等原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2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67号。
24、溧水区乐秀汇食品店经营的牛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5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26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39.8元/kg,销售价格39.8元/kg,货值金额199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牛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1)(2)项规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76号。
25、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幼儿园经营的复用餐碗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5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 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校内人员使用,不销售,使用后留在校内餐厅,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2022年06月29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
当事人餐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白综法〔2022〕030075号。
26、南京市溧水区善云百货商店经营的大赤豆冰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5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菌落总数1.4 ×10⁵ 、2.4 ×10⁵、1.6 ×10⁵ 、1.4 ×10⁵ 、2.4 ×10⁵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²CFU/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3日,当事人购进40支,购进价格0.675元/支,销售价格1元/支,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3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大赤豆冰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原因,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元; 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13号。
27、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溧水海乐城社区店经营的惠祥春碧螺春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2***********7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克百威0.054mg/kg,标准指标:≤0.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购进10罐,购进价格63.36元/罐,销售价格88元/罐,货值金额880元,违法所得246.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惠祥春碧螺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6.4元,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302号。
28、南京市溧水区合家欢副食品超市店经营的蟹香蛋黄锅巴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7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菌落总数7.1×10⁴/4.3×10⁴/4.0×10⁴/2.0× 10⁴/1.4×10⁴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²CFU/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21元/kg,销售价格32元/kg,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29.7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存放时间太久。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香蛋黄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9.7元,没收涉案蟹香蛋黄锅巴2.3kg,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303号。
29、溧水区储玉柱超市店经营的喵锅巴(牛肉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3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50g/100g,标准指标:≤0.25 g/100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62元,销售价格33.6元/kg,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76.91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喵锅巴(牛肉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产品1.372kg 2、没收违法所得76.91元; 3、处以罚款 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8号。
30、南京德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国青豌豆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10、<10、<10、1.1× 10⁴ 、8.4×10²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²CFU/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购进9kg,购进价格16元/kg,销售价格19.6元/kg,货值金额176.4元,违法所得32.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国青豌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 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半无误 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并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05号。
31、溧水区小徒生鲜经营部经营的鲜百合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2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21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3.96元/kg,货值金额69.8元,违法所得19.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污染超标。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限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鲜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8 元,并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315号。
32、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幸庄路分公司经营的鲜百合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4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48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购进9kg,购进价格14.5元/kg,销售价格15.96元/kg,货值金额143.***元,违法所得13.1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原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3.14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6号。
33、南京青麦供应链有限公司秀园路分公司经营的鲜百合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6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总汞(以 Hg 计),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总汞(以 Hg 计)0.0253mg/kg,镉(以 Cd 计)0.17mg/kg,标准指标:总汞(以 Hg 计)≤0.01mg/kg,镉(以 Cd 计)≤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8.78元/kg,货值金额93.9元,违法所得48.9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原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8.9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5号。
34、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龙路生活超市店的优质苦百合和国产精品香蕉的处置情况
优质苦百合(抽样单编号:XC2232***********2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17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购进15kg,购进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17.98元/kg。
国产精品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232***********3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14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购进9kg,购进价格7.2元/kg,销售价格9.16元/kg。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52.14元,违法所得17.3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原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34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1号。
35、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明珠店经营的鲜百合和生姜的处置情况
鲜百合(抽样单编号:XC2232***********6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25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购进1.6kg,购进价格14.5元/kg,销售价格21.6元/kg。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5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8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购进生姜10kg,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9.96元/kg。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4.16元,违法所得50.9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原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9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12号。
36、南京德善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0.27mg/kg,噻虫嗪0.77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噻虫嗪≤0.3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购进老姜5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9元/kg,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2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07号。
37、南京德善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B₁,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 B₁821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6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6元/kg,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白花生米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06号。
38、南京市溧水区文金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4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B₁,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 B₁190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4元/kg,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不当。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 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08号。
39、南京市溧水区文金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鲫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4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8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购进4kg,购进价格28元/kg,销售价格32元/kg,货值金额128元,违法所得1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 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09号。
40、南京市溧水区金林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营的老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7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购进老姜5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造成。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1)、(2)项规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 宁溧市监处字〔2022〕316号。
41、安民智慧农贸市场陈沛桥店王华清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1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28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购进生姜5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元/kg,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规范造成。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14号。
42、南京市溧水区常伟百货店经营的木糖醇(酥性饼干)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7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菌落总数5.6×10⁴/4.6×10⁴/2.5×10⁴/2.1×10⁴/1.4×10⁴CFU/g 标准指标n=5, c=2 ,m=10⁴, M=10⁵ 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06-01,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8kg,购进价格为13元/kg,销售价格为19.8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销售3.824kg,故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58.4元,违法所得2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之后储存不当。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等原因,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不合格食品,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4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88号。
43、南京市溧水区好又多超市赵杨加盟店经营的铁山楂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1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霉菌80CFU/g 标准指标≤50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5袋,购进价格为 3.7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涉案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10.4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山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涉案铁山楂7袋,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2〕289号。
44、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东城世家店经营的苏式椒盐月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7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40g/100g,标准指标≤0.25 g/100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当事人购进40盒,购进价格9元/盒,销售价格12.9元/盒,货值金额516元,违法所得15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苏式椒盐月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6元,并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2〕290号。
45、南京市溧水区张雪英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8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1.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当事人购进生姜14kg,购进价格95元,销售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4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农药残留。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7号。
46、南京市溧水区青悦乐生鲜经营部经营的罗氏虾(淡水虾)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1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12×10³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68元/kg,销售价格76元/kg,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4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00号。
47、南京韩鲜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鲫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6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92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购进7kg,购进价格27元/kg,销售价格31元/kg,货值金额217元,违法所得2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添加兽药造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9号。
48、塘窦村农贸市场于永慧经营的泥鳅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1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736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购进5kg,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28元/kg,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4号。
49、南京市溧水区金玉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1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18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购进香蕉9kg,购进价格85元,销售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87元,违法所得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93号。
50、南京市溧水区贝达超市店经营的汉乡牌白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2***********2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酒精度46.7%vol,标准指标50±1.0%vol。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日,当事人购进汉乡牌白酒1箱共6瓶,购进价格10元/瓶,销售价格12.8元/瓶,货值金额76.8元,违法所得16.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时间长了,挥发了。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汉乡牌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处以罚款 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321号。
51、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和风豆乳米月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8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3.57g/kg,标准指标≤1.0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购进720/袋(60克/袋),购进价格4.45元/袋,销售价格5.45元/袋,货值金额3975.84元,违法所得685.8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召回86袋。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添加剂搅拌不均匀。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和风豆乳米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85.84元; 2、处以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28号。
52、南京市溧水区鑫辉餐饮店经营的黑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200***********1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果: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8.0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4日,当事人购进2.15kg,购进价格56元/kg,销售价格100元/kg,货值金额215元,违法所得94.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标准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4.6元;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11号。
53、南京市溧水区陈树叶食品超市店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200***********1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81×10³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日,当事人购进10kg,购进价格19元/kg,销售价格25.6元/kg,货值金额256元,违法所得6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6元;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10号。
54、南京市溧水区徐明胜蔬菜店经营的黑鱼和鲫鱼的处置情况
黑鱼(抽样单编号:NCP2232***********7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14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购进4.3kg,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26元/kg。
鲫鱼(抽样单编号:NCP2232***********7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46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购进2.75kg,购进价格29元/kg,销售价格30元/kg。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94.3元,违法所得7.0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超标之黑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轻微等原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5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17号。
55、南京黎明木雕工艺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经营的蛋黄酥(芝麻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2***********3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37g/100g,标准指标:≤0.25 g/100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当事人购进2.5kg,购进价格30元,销售价格19.8元/kg,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19.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未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储存。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黄酥(芝麻味)(2022-06-0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2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27 号。
56、白马镇农贸市场经红香经营的昂刺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3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129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购进3kg,购进价格34元/kg,销售价格40元/kg,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不规范。
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超标之昂刺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等原因,本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22号。
57、溧水区郭标百货经营部经营的百合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63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当事人购进8kg,进货总价145元,销售价格19.6元/kg,货值金额152.63元,违法所得7.63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3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29号。
58、南京双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莓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2***********6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酒精度14.8%vol,标准指标13±1.0%vol。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300瓶,销售价格100元/瓶,货值金额30000元,该批产品作为礼品赠送客户,故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封存控制不严,密封性不好导致酒精挥发。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标注企业标准规定的黑莓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19003号。
59、南京中亮有机蔬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亮黑莓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2***********1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酒精度32.0%vol,标准指标35±1.0%vol。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80瓶,销售价格25元/瓶,货值金额2000元,该批产品全部放在单位食堂自用,无违法所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时间长,产品密封性不好,导致酒精挥发。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标注企业标准规定的黑莓酒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字〔2022〕19003 号。
60、南京市溧水区嘉华一品酒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5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B₁,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 B₁246μg/kg ,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购进2kg,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54元/kg,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5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案件仍在调查中。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