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主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决定的公示
现将我局2022年1月12日16时35分依法在忻城县城关镇城南新区范团村路口红绿灯旁路边查获无过滤嘴、无外包装、无注册商标的散支烟161.83条作出处理的决定予以公示(详见***:《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2月2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忻烟处理[2022]第001号
关于对2022年1月12日查获161.83条
散支烟的处理决定
案 由:/
当事人:/
案件情况:2022年1月12日16时35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忻城县公安局干警赶到举报现场,发现举报现场即忻城县城关镇城南新区范团村路口红绿灯旁路边放有可疑的一个浅绿色编织袋,旁边已无人值守,周围也无群众在围观。执法人员经依法检查发现,该编织袋内的纸箱里装有24包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向附近群众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多次询问附近群众及附近临时摊点摊主,均无人承认是该批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的货主,也无人能提供该批卷烟货主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现场也无该批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的有效证明及合法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而涉案烟草专卖品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及在现场不便清点,我局专卖人员将上述涉嫌违法销售的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带回我局进行清点。经称重,该批卷烟重量为60.5市斤(总重量63.25市斤,用于封存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纸箱重2.75市斤,即实际净重60.5市斤),3次称重0.2市斤分别有107支、108支、106支,取平均值得出0.2市斤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为107支。经换算该批卷烟共32367.5支,200支为1条,即161.83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开具《忻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忻烟存通字[2022]第001号)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鉴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即无法找到货主,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在本局公告栏内发布公告,通知本案货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但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人前来认领、接受调查处理。
因上述涉案卷烟系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的散装烟支(从外包装及外观特征上判断是不具备真品卷烟特征的),故该批涉案的161.83条卷烟为伪劣卷烟。经核算,该批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散支烟价值22243.53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61.83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公告、公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本案的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将本案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的散支烟161.83条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