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0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0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螺丝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2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
2.江苏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民智路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公斤,货值97.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61元;罚款100元。
3.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韭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5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
4.南京市雨花台区蔡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氟虫腈。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4公斤,货值326.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20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5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
6.江苏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民智路店销售的本地青菜(普通白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公斤,货值104.11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61元;罚款100元。
7.南京市雨花台区花龙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3.1公斤,货值231.07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8.34元;罚款2000元。
8.南京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吾悦广场店使用的镇江香醋。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5公斤,货值28.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9.南京市雨花台区徽味轩大酒店使用的三涧料酒(调味料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32.8元,已销售2公斤,货值16.4元,库存2公斤,货值16.4元。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10.南京市雨花台区川坊斋餐饮店使用的消毒餐具。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10套。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