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定位监管及平台管理建设项目投诉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云海灵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2层206-160。
法定代表人:张爱静,职务: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嘉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远路鲁光科技产业园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磊,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投诉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住所菏泽市人民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职务:局长
投诉人北京云海灵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嘉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菏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定位监管及平台管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7***********058,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嘉诚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调取、审查了相关资料,现审查终结。
投诉人云海公司的投诉事项包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团队配置“项目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类或自动化类或电子通信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需提供上述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及近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团队人员社保及相关负责人社保、学历及其他职称作为评分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的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存在不公平待遇,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法办法“项目实施及保障方案”中第6条“根据供应商各县区实施团队设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需提供网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实施团队6个月社保证明及其他专业程度证明材料,不提供资料或者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对团队人员社保及相关负责人社保、学历及其他职称作为评分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的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存在不公平待遇,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嘉诚公司辩称,该项目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暂停公告,已修改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7月6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被投诉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辩称,对投诉我单位高度重视,经深入分析和研究,已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发布公告。
本局查明,本项目由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嘉诚公司公开招标,于2021年6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团队配置规定:“项目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类或自动化类或电子通信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副高通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需提供上述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及近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具有副高驻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法办法“项目实施及保障方案”第6条规定:“根据供应商各县区实施团队设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需提供网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实施团队6个月社保证明及其他专业程度证明材料,不提供资料或者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2021年7月6日,被投诉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投诉人云海公司投诉所涉及的评法办法条款略有改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附卷。
本局认为,投诉人云海公司两个投诉事项均涉及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并不是投诉人云海公司所自认为的“不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该规定明确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的预算金额大,技术性强,供应商项目团队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以及团队的稳定性,体现了供应商的技术实力,招标文件将相关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及缴纳社保情况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当,投诉人云海公司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