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状告证监会案被法院驳回
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责任的“民告官”案,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依法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原董事陆家豪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今天宣判时,中国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到庭,并当庭代表证监会表示同意法院判决。陆家豪未到庭。据法院透露,陆家豪已在此前提出由北京市一中院委托郑州市中级法院在郑州市
代为宣判,法院已同意陆家豪的请求。
据了解,1995年1月,郑百文董事会换届时,陆家豪成为郑百文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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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陆家豪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主要理由就是对于自己郑百文公司“董事”身份的认定。证监会认定陆家豪担任的是应该对郑百文公司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
董事;而陆家豪则一再宣称自己实际担任的是完全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拿任何报酬的“独立董事”、“花瓶董事”。陆家豪自己在法庭上就曾表示,他在郑百
文担任的董事就是应当时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口头之邀,没有被赋予具体职责和权力,甚至本人至今未看到正式聘书的“独立董事”、“花瓶董事”。“我一直把独立董事视为一个荣
誉职务。”陆家豪在法庭上表示。
北京市一中院今天的判决理由是陆家豪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依法给予驳回。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身,法院未做出任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