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扭转我县农村丧葬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树立节俭文明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遗体火化。全县所有公职人员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鼓励农村党员干部、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 二、推行集中治丧。村(居)民死亡后逐步推行到本村(大屋场)指定的场所办理丧事,不得请“和尚”“道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闹丧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推行集中安葬。村(居)民死亡后一律进入村级公墓集中节地安葬,不准乱埋乱葬、豪华超标安葬。 四、整治农村“活人墓”“豪华墓”。对“两沿六区”(沿公路、河道两侧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及国、省、县公路、旅游公路、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建的“活人墓”,一律拆除;对非本村村民所建的“活人墓”一律拆除;对2017年7月10日后所建的“活人墓”、豪华墓一律拆除。 五、实行惠民殡葬机制。对在统一规划区内的骨灰树葬、花葬、草葬等生态葬,每例奖励2000元并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将违规建造的“活人墓”自行平毁并恢复土地原样的,可享受以建设成本价购买马鞍山陵园墓地一处的优惠。 六、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农村墓地单棺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棺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石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农村公益性公墓,禁止非本村村民遗体进入土葬或套棺重葬。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治丧、火化遗体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骨灰等违法行为,由县殡葬改革执法专班监督属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建造坟墓行为,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提供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有奖举报。 县民政局举报电话:0715-4322062 县殡改办举报电话:0715-4868819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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